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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是技術高中教師 最近關注教育法規
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注意事項第23條 教師之強制措施
二十三、教師之強制措施 學生有下列行為,非立即對學生身體施加強制力,不能制止、排 除或預防危害者,教師得採取必要之強制措施: (一)攻擊教師或他人,毀損公物或他人物品,或有攻擊、毀損行為 之虞時。 (二)自殺、自傷,或有自殺、自傷之虞時。 (三)有其他現行危害校園安全或個人生命、身體、自由或財產之行 為或事實狀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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