我是技術高中教師
最近關注教育法規
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
第21條 訂定校規、班規之限制
二十一、訂定校規、班規之限制
校規應經校務會議通過。
校規、班規、班會或其他班級會議所為決議,不得訂定對學生科
處罰款或其他侵害財產權之規定。
除為防止危害學生安全或防止疾病傳染所必要者外,學校不得限
制學生髮式,或據以處罰,以維護學生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
,並教導及鼓勵學生學習自主管理。
班規、班會或其他班級會議所為決議,與法令或校規牴觸者無效
。
沒有留言:
張貼留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