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23-10-28

關於管教、處罰、體罰的定義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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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
第4條 定義
關於管教、處罰、體罰的定義


四、定義
  本注意事項所列名詞定義如下:
(一)教師:指教師法第三條所稱於公立及已立案之私立學校編制內,按
   月支給待遇,並依法取得教師資格之專任教師。
(二)管教:指教師基於第十點之目的,對學生須強化或導正之行為,所
   實施之各種有利或不利之集體或個別處置。
(三)處罰:指教師於教育過程中,為減少學生不當或違規行為,對學生
   所實施之各種不利處置,包括合法妥當以及違法或不當之處置;違
   法之處罰包括體罰、誹謗、公然侮辱、恐嚇及身心虐待等(參照附
   表一)。
(四)體罰:指教師於教育過程中,基於處罰之目的,親自、責令學生自
   己或第三者對學生身體施加強制力,或責令學生採取特定身體動作
   ,使學生身體客觀上受到痛苦或身心受到侵害之行為(參照附表一
   )。

附表一、教師違法處罰措施參考表

違法處罰之類型

違法處罰之行為態樣例示

教師親自對學生身體施加強制力之體罰

例如毆打、鞭打、打耳光、打手心、打臀部或責打身體其他部位等

教師責令學生自己或第三者對學生身體施加強制力之體罰

例如命學生自打耳光或互打耳光等

責令學生採取特定身體動作之體罰

例如交互蹲跳、半蹲、罰跪、蛙跳兔跳、學鴨子走路、提水桶過肩、單腳支撐地面上下樓梯或其他類似之身體動作等

體罰以外之違法處罰

例如誹謗、公然侮辱、恐嚇、身心虐待、罰款、非暫時保管之沒收或沒入學生物品等

本表僅屬舉例說明之性質,其未列入之情形,符合法定要件(基於處罰之目的、使學生身體客觀上受到痛苦或身心受到侵害等要件)者,仍為違法處罰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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